2007年11月20日起入境日本之外國人,需先經過專 用機器採取指紋及拍攝臉部照片,再接受入國審查。新制度是以入境日本的所有外國人為對象,若為非免 除對象,拒絕提供指紋或臉部照片,將不得入境。

免除者:
1. 特別永住者
2. 未滿16歲者
3. 從事符合【外交】及【公務】資格活動者
4. 行政機關首長所聘請者
5. 以日本法務省明定之第(3)(4)項準身份入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