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航空台北阿姆斯特丹莫斯科來回經濟艙商品編號:1296334
航段資料
去回 | 航段 | 航空公司 | 艙等 | 每週飛行 | 其他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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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 台北市(TPE)
台灣桃園國際機場 阿姆斯特丹
(AMS)阿姆斯特丹史基普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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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
阿姆斯特丹(AMS)
阿姆斯特丹史基普機場 莫斯科
(MOW)莫斯科雪瑞米耶佛國際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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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限搭 航班 1-1999 | ||
回 | 莫斯科(MOW)
莫斯科雪瑞米耶佛國際機場 阿姆斯特丹
(AMS)阿姆斯特丹史基普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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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限搭 航班 1-1999 | |
阿姆斯特丹(AMS)
阿姆斯特丹史基普機場 台北市
(TPE)台灣桃園國際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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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 以上機票資訊僅供參考,機位狀況需待訂單成立時,以航空公司回覆之電腦代號內容為準。
票價說明 (本表產生時間:Tue Apr 24 08:57:39 CST 2018) 單位:新台幣
- 去程加價:停留 () 加價 3500.00000 。
- 回程加價:停留 () 加價 3500.00000 。
- 本表以搭乘荷蘭航空為參考稅金,不同日期航空公司稅金不盡相同,以訂位報價為準。
- 於線上訂位且機位確認完成,可享有「網路優惠價」
- 需以開票當天確認的價格、稅金及規定為準,建議訂位完成後及早開票。
限制與說明 收合
商品編號 | 1296334 | 類別 | 來回 | 票種 | 年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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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航空公司 | ![]() |
搭乘艙等 | 經濟艙 T,L |
最少訂位人數 | 1人以上成行 |
可開票期間 | 2016/09/21~2017/03/16 | 可出發日期 | 2016/09/21~2017/06/21 | 停留天數 | 最短3天,最長1 年 |
信用卡種類 | 不限 | 專案說明 | 無 | ||
全程使用期限 | 訂位後24小時內開票 | 最晚出發前24小時訂位完成 | |||
訂票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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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規定 |
※全程機位OK方可開立機票,不可開立候補(RQ)或OPEN機位。 ※因票面價格與規定會不定時變動,詳細依開票當天再確認,若有變動需依航空公司規定為主,建議訂位完成後即早開票。 ※訂位時請務必確認旅客正確英文姓名與稱謂,訂位後一律不受理變更。 ※訂位艙等為: 1.【B/Y艙】: ◎出發日前11天訂位,最晚須於出發前10天開票。 ◎出發日10天內訂位,須於訂位後24小時內開票。 2.【N/T/Q/L/H/K/U/M艙】: ◎出發日100天前訂位,最晚須於出發前93天開票。 ◎出發日前99~11天訂位,最晚需於出發11天前開票且於訂位後7天內開票。 ◎出發日10天內訂位,須於訂位後24小時內開票。 3.以上以先到日期為準(逢假日則提前至前一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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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規定 |
※請注意:取消/新訂位及改票(REISSUE)須於在原記錄中同一次簽收完成!請旅客務必確定更改機位之日期航班時再行訂位,以免產生多筆改訂位之罰金! ※NO-SHOW定義:原航班起飛24小時前更改訂位及取消原訂位記錄,如未取消原訂位記錄,航空公司將視為自動放棄,機票不可再使用亦不得更改日期航班或退票(視同廢票)。 ※1.機票所有更改訂位及換開機票需於原紀錄, 同一工作日執行。 2.若機票尚未使用, 最遲必須在原訂航班報到時間之前一天完成訂位及機票的改票付費(不可NO SHOW)!否則該機票視為無效機票!(如遇假日須提前作業)。 ※更改日期/航班等航空公司每次需收罰金如下: 1.【N/T/Q/L艙】:TWD4600+本公司改票服務費TWD600;若更改導致票價不同時須支付差額。 2.【H/K/U/M/B/Y艙】:機票於有效期限內允許依照原開票艙等來更改日期及航班,如因更改日期/航班導致無法連結而必須重新作業或更改機票重新開立時,除了航空公司得收取改票手續費外,本公司亦需另外收取改票服務費TWD600,若更改導致票價稅差不同時亦需補收差額。(*請注意:如是更改行程/艙等或其它機票內容,則請洽客服人員;同一城市更改不同機場亦視為更改不同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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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行李 哩程累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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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
【使用說明】 【轉機說明】 【航班說明】 【混艙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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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須知 |
※ 退票辦法依各航空公司各路線之規定辦理(限於機票效期內申請),本公司會酌收手續費。 ※全程未使用退票手續費(退票時間約需2個月以上),收費標準如下: 1.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 ◎【N/T/Q/L/H艙】:TWD7000。 ◎【K/U艙】:TWD5000。 2.本公司作業服務費:售價(含稅)的8%。 3.【N/T/Q/L/H/K/U艙】:機票一經使用不可退票亦不可退稅金( 例:燃油稅.機場稅等) 。 4.【M/B/Y艙】:部分使用之退票費用,請洽詢您的業務承辦人員。 5.辦理退票需於開票日一年內辦理,逾期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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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請注意:凡持台灣護照前往歐洲旅遊者,在申根國家最多只可停留90天,因此旅客所持有的赴歐洲機票回程日期亦應不得超過90天。否則航空公司有權拒絕承載該乘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