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航空新聞香港航空-關於孕婦旅行之特殊需求服務通告

香港航空-關於孕婦旅行之特殊需求服務通告

2017.02.16

請提醒孕婦搭乘香港航空之注意事項

  • 所有懷孕的乘客隨身攜帶醫生證明書。
  • 孕婦懷孕期滿28周 (即27周 + ​​6天)的醫生證明書的內容須包括:

》孕婦是懷有單胎或多胎;
》懷孕期;
》預產期;
》孕婦的健康狀況是否良好和胎兒生長情況是否正常及沒有特別的狀況;
》以及適合飛行。

  • 孕婦搭乘時懷孕週數

孕婦懷孕週數

滿36週 

滿32週

可以乘坐我們的航班

胎兒生長情況正常的前提下,懷有單胎的孕婦可於懷孕期滿36週(即35週+ 6天)

胎兒生長情況正常的前提下,懷有多胎的孕婦可於懷孕期滿32週(即31週+ 6天)

不可以乘坐我們的航班

孕婦於懷孕期滿36周後

懷有多胞胎之孕婦於滿32周後

醫生證明書開立的注意事項:

孕婦必須攜帶在出發前7 天內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去程及回程航班均需要,如適用)
醫生證明書由簽發當日起開始生效,算為一天。
例子:如果您於9月5日出發,回程為9月8日,應於9月2日或以後獲得醫生證明書。

<範例說明>
如果您於9月5日出發,返回日期為9月13日,去程航班的醫生證明書可于8月30 日或以後獲取;因醫生證明書必須於航班起飛前7 天內簽發,回程航班您必須攜帶有效醫生證明書才可登機。

請注意:為了孕婦的安全及健康著想,如您未能出示醫生證明書、醫生證明書已過期或醫療證明不能提供上述所需資料,香港航空保留拒絕孕婦登機的權利。


以上說明若有疑問,歡迎洽詢。 

香港航空 台灣區訂位票務部

台北服務電話(02)2713-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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