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赴台旅游赴台旅游应备资料
  • 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10日。
  • 除出生地为福建省、河北省旅客,其余不分任何籍贯省份目前均可办理。
  • 台湾地区旅行社应组团办理,并以团进团出方式为之,每团人数限7人以上,不足7人之团体,不得送件,入境台湾时团体人数不足5人,禁止整团入境。(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除外)入台后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者保证金每人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 申请书之申请人亲友状况字段在台亲属字段无填写,来台后不准予脱队拜访亲友。
  • 申请参观新竹科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竹科)行程,应载明于旅游计划书行程表中,并检附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局)同意文件。台湾地区旅行社于交通部观光局计算机管考系统中登录竹科行程数据时,统一以「新竹科学园区」名称登录。
  • 申请来台观光行程,如未列参观竹科,经移民署许可后不得再提出申请。
  • 申请来台观光,已列参观竹科行程者,经移民署许可后,如须变更参观日期,应于原订行程3日前向园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循交通部观光局通报机制,通报行程变更。
  • 应依台湾地区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游,不得擅自脱团。但因紧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观光局所定之事由、人数或天数需离团者,应向随团导游人员陈述原因,填妥拜访人姓名、单位、地址、归团时间等资料申报书,由导游人员向交通部观光局通报。违反规定者,治安机关得依法径行强制出境。
  •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许可;已许可者,得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注销其台湾地区旅行证:
    1. 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者。
    2. 曾有违背对等尊严之言行者。
    3. 现在中共行政、军事、党务或其他公务机关任职者。
    4.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宁之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5. 近5年曾有犯罪纪录者。
    6. 最近5年曾在台湾地区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
    7. 最近3年曾逾期停留者。
    8. 最近3年曾依其他事由申请来台,经不予许可或撤销、废止许可者。
    9. 最近5年曾来台观光,有脱团或行方不明之情事者。
    10. 申请数据有隐匿或虚伪不实者。
    11. 申请来台案件尚未许可或许可之证件尚有效者。但带团来台之领队,不在此限。
    12. 团体申请许可人数不足本办法第5条之最低限额者或未指派大陆地区带团领队者。
    13. 经许可之大陆地区人民未随团入境者。(自国外来台者,当日未随团入境,次日即注销)
  •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于抵达机场、港口之际,查验单位应查验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及相关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并通知移民署废止其许可及注销其台湾地区旅行证:
    1. 未带有效证照或拒不缴验者。
    2. 持用不法取得、伪造、变造之证照者。
    3. 冒用证照或持用冒领之证照者。
    4. 申请来台之目的作虚伪之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者。
    5. 携带违禁物者。
    6.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宁之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7. 有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言行者。
    8. 经许可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从事观光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未经入境第三国直接来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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