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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適用對象:
    1.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當事人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者,得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2.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與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申請配偶及十二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
    3.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申請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2. 邀請單位資格:參考專業來台類別表
  3. 大陸個人應備文件:
    1.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白底半身彩色照片兩張。
    2. 大陸地區居民正反面身分證清晰影本。
    3. 本職及兼職在職證明書正本(需蓋公章)。
    4. 個人簡歷及專業造詣證明書。
  4. 大陸單位應備文件:
    1. 本職單位:營業執照影本。
    2. 兼職單位:立案證明影本、協會簡介、全體理監事名單。協會理事證明文件(需蓋公章)。
  5. 臺灣公司應備文件:
    1. 邀請函。
    2. 計畫書。
    3. 行程表。
    4. 保證書。
    5. 團體名冊。
    6. 委託書。
    7. 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但人民團體(或公會、協會)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並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6. 辦理時間:
    1.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7. 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1.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依活動計畫詳實核認;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
    2. 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講學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3.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4.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繼績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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