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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旅游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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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10日。
  2. 除出生地為福建省、河北省旅客,其餘不分任何籍貫省份目前均可辦理。
  3. 臺灣地區旅行社應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7人以上,不足7人之團體,不得送件,入境台灣時團體人數不足5人,禁止整團入境。(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除外)入台後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者保證金每人為人民幣伍萬元整。
  4. 申請書之申請人親友狀況欄位在台親屬欄位無填寫,來台後不准予脫隊拜訪親友。
  5. 申請參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竹科)行程,應載明於旅遊計畫書行程表中,並檢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局)同意文件。臺灣地區旅行社於交通部觀光局電腦管考系統中登錄竹科行程資料時,統一以「新竹科學園區」名稱登錄。
  6. 申請來臺觀光行程,如未列參觀竹科,經移民署許可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7. 申請來臺觀光,已列參觀竹科行程者,經移民署許可後,如須變更參觀日期,應於原訂行程3日前向園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循交通部觀光局通報機制,通報行程變更。
  8. 應依臺灣地區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緊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之事由、人數或天數需離團者,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填妥拜訪人姓名、單位、地址、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由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違反規定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9.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旅行證:
    1.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
    2. 曾有違背對等尊嚴之言行者。
    3. 現在中共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者。
    4.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5. 近5年曾有犯罪紀錄者。
    6. 最近5年曾在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7. 最近3年曾逾期停留者。
    8. 最近3年曾依其他事由申請來臺,經不予許可或撤銷、廢止許可者。
    9. 最近5年曾來臺觀光,有脫團或行方不明之情事者。
    10. 申請資料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
    11. 申請來臺案件尚未許可或許可之證件尚有效者。但帶團來臺之領隊,不在此限。
    12. 團體申請許可人數不足本辦法第5條之最低限額者或未指派大陸地區帶團領隊者。
    13. 經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未隨團入境者。(自國外來臺者,當日未隨團入境,次日即註銷)
  10.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於抵達機場、港口之際,查驗單位應查驗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及相關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並通知移民署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臺灣地區旅行證:

    1. 未帶有效證照或拒不繳驗者。
    2.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照者。
    3. 冒用證照或持用冒領之證照者。
    4. 申請來臺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
    5. 攜帶違禁物者。
    6.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7. 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言行者。
    8. 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未經入境第三國直接來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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